原告某某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辽宁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3民初416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望滨旅游路5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辽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