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辽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3民初416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望滨旅游路5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辽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