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C座5层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6275218。
法定代表人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224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C座5层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6275218。
法定代表人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224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