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与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05民初500号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624J。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一信用代码9137010279262752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汤南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汇展香格里拉北塔****代码:9137010056812742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天桥支行)与被告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山公司)、山东汤南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天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山公司、汤南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天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合山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65139.45元,共计5265139.45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日,嗣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汤南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应付96044元,已付38418元)等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31日,农商行天桥支行与合山公司签订(济南农商银行天桥支行)流借字(2016)年第10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合山公司向农商行天桥支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同日,农商行天桥支行与汤南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合山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农商行天桥支行按合同约定向合山公司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合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汤南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因该案诉讼应向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96044元,已支付38418元。
合山公司、汤南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农商行天桥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济南农商银行天桥支行)流借字(2016)年第10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济南农商银行天桥支行)保字(2016)年第1033号保证合同、承诺书、借款借据、利率变动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发票、支付系统入账凭证,被告合山公司、汤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1日,农商行天桥支行与合山公司签订了(济南农商银行天桥支行)流借字(2016)年第10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农商行天桥支行为贷款人,合山公司为借款人,借款用途为落实债务及购装饰材料,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7.83%,借款金额为50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其他保全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6年10月31日,农商行天桥支行与汤南公司、**、***分别签订(济南农商银行天桥支行)保字(2016)年第1033号《保证合同》,就合山公司与债权人农商行天桥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均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并于当日向农商行天桥支行出具承诺书,自愿为借款人合山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0月31日,农商行天桥支行将借款500万元支付至合山公司账户,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6.525‰。
借款后,截至2017年6月21日,合山公司共偿还借款利息195097.85元。借款到期后,合山公司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任何款项,截至2017年12月3日,合山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65139.45元,(包含本期利息23939.18元、催收贷款利息236304.3元、复息4895.9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2月3日后的罚息、复息,其中罚息为: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复息为: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应支付律师代理费96044元,已支付38418元。
本院认为,农商行天桥支行与合山公司、汤南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山公司取得银行发放的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合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7年12月3日的利息265139.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合山公司支付2017年12月3日后的罚息、复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合山公司赔偿其因实现债权而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6044元,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汤南公司、**、***、***对合山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截止2017年12月3日的利息265139.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2017年12月3日后的罚息、复息,均按(济南农商银行天桥支行)流借字(2016)年第10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律师费损失960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被告山东汤南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合山兄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汤南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