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执66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5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45号综合楼东、证号为鲁(2016)垦利不动产权第0017144号的不动产进行了询价,询价结果为5,600,000.00元(详见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黄三角产权询字[2021]第132号司法网拍询价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东营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45号综合楼东、证号为鲁(2016)垦利不动产权第0017144号的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法官助理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