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17民初958号
原告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润珠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交公司)、第三人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明珠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虽然被告中交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汽渡路,但被告中交公司提交的《锐创中心租赁合同》能够确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6号锐创中心,故应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被告中交公司的住所地,故被告中交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 婷
书记员 韦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