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1执1204号
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与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珠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许林民、周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明珠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明珠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垦利区宝丰路以西、纬三路以南【权证号:垦国用(20XX)第XXX号】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保卫
书记员 王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