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民终440号
上诉人东营市广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光俭、原审第三人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东营市广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后又于2021年3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上诉人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又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营市广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呼振泉
审判员 李福玉
审判员 李万海
法官助理杨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