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887号
申请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46476B。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与民丰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树伟,该单位。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张松房,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周玉秀,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梁延民,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8153708J,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房,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8186278A,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小功,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松房、周玉秀、梁延民、***、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松房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周玉秀、***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到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权利的放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