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润成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天润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财保126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18。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大道XX段XX大厦XX座XX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某某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7614;2.开户行:浙商银行某某营业部,账号:7910XXXXXXXXXXXXXX9149;3.开户行:中行西安某某支行,账号:102XXXXXX998;4.开户行:光大银行西安某某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5091)。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