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安达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达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1668号3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同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889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庄冀,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安达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5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安达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安达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安达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9元,减半收取7,569.50元,由上诉人上海安达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文芳
审判员  敖颖婕
审判员  王 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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