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566号
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889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289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骏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