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623号
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889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4元,由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