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893号
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889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201号443室。
法定代表人:**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