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912号
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889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绿地云峰名邸业主大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宇路88弄173号。
负责人:周臻,主任。
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绿地云峰名邸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据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绿地云峰名邸业主大会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