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416室D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889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1民初14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依据的《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