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5949号
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889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亭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沪亭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8元,减半收取5,149元,由原告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