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锋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03民初1089号
原告:文小凤,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原告:***,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丽,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锋誉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24座之一。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小凤、***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锋誉园林养护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文小凤、***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小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小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文小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