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501民初176号
原告: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22363807W,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
法定代表人:**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
原告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