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市飞越游泳健身会所、阿克苏市飞越网络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2民初***97号
原告: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阿克苏市飞越游泳健身会所,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会所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市飞越网络会所,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会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市飞越游泳健身会所、阿克苏市飞越网络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阿克苏市飞越游泳健身会所、阿克苏市飞越网络会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2.1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款项452.1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