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5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银沙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薄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北洼路西里33号院7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上诉人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上诉人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