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博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辖初1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了一份《青岛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建设项目合同》,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内容显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