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千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43770号
原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颖慧,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C座2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嘉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春雨,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满族,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1元,由原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文 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锶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