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酒仙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4909号 原告:北京酒仙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1935(石城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酒仙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酒仙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酒仙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酒仙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酒仙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