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7民初34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案涉合同争议无关,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项目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