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美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48785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繁业大道14号2栋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969G8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7民初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及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