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426号
申请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48785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繁业大道14号2栋厂房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806035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美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繁业大道14号2栋厂房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969G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9999473.2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99473.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