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381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