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887号
原告:***,女,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甲115号。
法定代表人:任晶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芳,北京振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顺通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消除影响,撤出存放在原告档案中的《***事情经过》;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后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诉诸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劳动仲裁裁决确认被告在用工期间存在诸多劳动违法行为,支持了原告的相关仲裁申请。被告于2020年6月17日撰写了《***事情经过》并将该文字性材料存放于原告档案之中,该材料中描述了大量针对原告的不实言论,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且被告擅自将该材料放置在原告的档案中,严重影响了原告再行就业的权利,使得原告的名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失,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顺顺通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因自身原因离职,被告只是依据事实进行客观记录,不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离职后,原告和其家人先后到被告处闹事,围攻辱骂被告工作人员,一直强势地扰乱被告的经营秩序。2020年6月17日原告及其家人到被告处闹事,报警后得知原告高烧且未确诊,被告全员被迫从6月17日到22日休息居家隔离,等待原告的核酸检测结果,原告的举动导致被告员工工资、办公场所营业损失约34万元。
本院认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做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以顺顺通科技公司作出的《***事情经过》文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丽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郝 明
书 记 员 付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