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14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诚泰拓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幢12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23418347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1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Q4QB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诚泰拓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8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诚泰拓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要求扣留的应收工程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8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黄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