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富登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579号

申请执行人: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

法定代表人:姜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富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长秀。

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富登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四川富登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川0116执4153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富登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9日,本案恢复执行,案号(2021)川0116执恢579号。因被执行人四川富登电梯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无清偿能力,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川16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富登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16执恢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