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源同祥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异400号
案外人:甘春秀,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申请执行人: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
法定代表人:简川青。
被执行人:成都西源同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渠波。
本院在执行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西源同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川0104执1215号】,案外人甘春秀对本院执行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新苗社区武侯大道文昌段55号附40号1层房屋(以下简称为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甘春秀提出异议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西源同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0104执121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案涉房屋。而甘春秀与成都西源同祥置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就案涉房屋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占有该房屋;同时该房屋总价为755485元,甘春秀已全部支付完毕,案涉房屋因成都西源同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办理备案导致被查封,非甘春秀自身原因导致至今未办理过户。综上,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甘春秀,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停止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等行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22日,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4民初94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川0104执1215号案号立案受理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西源同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838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川0104执1215号之四裁定书,裁定书第二项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成都西源同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案涉房屋,并于2021年1月18日送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轮候查封。
同时根据甘春秀提供的证据查明,2017年3月4日,成都西源同祥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与甘春秀(买受人)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将预售许可证10466号下3幢1层4号房屋以755485元价格出售给买受人;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款项20000元;采取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2017年3月4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等。
根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显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6501号之二民事裁定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为首查封,本院(2021)川0104执1215号之四执行裁定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尚未生效,为轮候查封。
以上事实,有甘春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收据、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之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本案中,现首查封法院尚未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本案(2021)川0104执1215号之四执行裁定仍处于轮候状态,尚未产生查封效力。故甘春秀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甘春秀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柒
审判员 王雪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