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2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64885H。
法定代表人简川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上南街35号南一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464423073。
法定代表人李方述,职务不详。
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蜀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03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多普勒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众多,暂无法处置。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0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文 昊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