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72民初412号
原告:防城港市聚海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侧城市夏威夷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一斌,经理。
被告: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金岛花园**幢**室室。
法定代表人:施美金,经理。
原告防城港市聚海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2013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船舶看护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看管其“顺鑫698”船,被告按月支付看船费,但被告没有按时支付看船费,原告因此提起诉讼。本案原定于2017年12月6日开庭审理,庭审开始时,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出愿意庭外和解,不用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因此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愿意庭外和解解决本案纠纷而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防城港市聚海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防城港市聚海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名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翟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