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竞阳民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竞阳民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民初7396号
原告:福建竞阳民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工业园上塘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赵芷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云青,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原告福建竞阳民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竞阳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福建竞阳公司诉称,其与河北建工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5年1月25日签订《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和《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增补协议》,约定河北建工公司向福建竞阳公司购买防护设备,设备由福建竞阳公司安装。福建竞阳公司按约定交付设备并安装完毕,但河北建工公司仍拖欠货款71万元。福建竞阳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河北建工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河北建工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2.河北建工公司支付货款71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河北建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并未签订《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也未实际履行,而河北建工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该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竞阳公司提交的《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中“买方”落款处加盖河北建工公司的公章,福建竞阳公司还提交《公证书》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河北建工公司主张原、被告未签订、实际履行上述合同,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合同约定,若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依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厦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对管辖的法院约定不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河北建工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经询问,福建竞阳公司选择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北建工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超特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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