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竞阳民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竞阳民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民初2470号
原告:福建竞阳民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工业园上塘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竞阳民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阳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
竞阳公司诉称,2014年8月29日,竞阳公司与河北建工公司签订一份《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KY-20140829),约定河北建工公司向竞阳公司购买防护设备,设备由竞阳公司安装。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签订后,竞阳公司依约交付设备并安装,但河北建工公司拖欠货款710000元。河北建工公司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竟然于2016年6月24日向竞阳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为此,竞阳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31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河北建工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并认定合同无继续履行必要,且责任在于河北建工公司,竞阳公司可依法向河北建工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竞阳公司请求判令:河北建工公司支付违约金201607.5元。
河北建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湖里区,本案应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竞阳公司曾以本案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里区人民法院以(2016)闽0206民初7396号立案,并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6)闽0206民初7396号民事裁定该案移送本院管辖。后本院报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闽02民辖5号裁定该案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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