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112号
原告: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五十铺乡立新村王老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14MD4J(1-1)。
法定代表人:卫永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元,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3518H。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