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639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立新村王老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14MD4J。
法定代表人:卫永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辰谦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宁大村宁大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567534628A。
法定代表人:吴翠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阜阳市辰谦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辰谦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辰谦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2484.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