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2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立新村王老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14MD4J。
法定代表人:卫永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颍江路与颍古路交界处原合肥路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WETG30。
法定代表人:樊琮(已死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842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在(2022)皖1226执2324号案件中裁定冻结其债权,该冻结债权金额涵盖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因上述债权债务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226执2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鑫成
书 记 员  王保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