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2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立新村王老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14MD4J。
法定代表人:卫永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颍江路与颍古路交界处原合肥路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WETG30。
法定代表人:樊琮(已死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025258.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鑫成
书 记 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