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2324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立新村王老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14MD4J。
法定代表人:卫永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颍江路与颍古路交界处原合肥路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WETG30。
法定代表人:樊琮(已死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阜阳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颍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5032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运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