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25执保78号
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开远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市兴远开发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在执行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远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市兴远开发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并提供了保全财产线索。本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云25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24日以1.43亿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开远市兴远开发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2507××××0672账户、在曲靖商业银行5325××××8664账户及存款余额。在执行中因被申请人开远市兴远开发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财产请求反担保,本院依据(2021)云25民初14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29日解除了上述两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措施,同日查封了开远市兴远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远市西北路西侧,不动产产权证为(2021)开远市不动产权第0××9号,面积9012.8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一宗;查封了位于开远市南洞路南侧,不动产证为(2021)开远市不动产权第0××0号,面积40000.0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
至此,(2021)云25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