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499号
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2408638P
法定代表人:李开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50381114L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