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812号
原告:青岛共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61号7号楼1单元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34198555X。
法定代表人:刘福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伟,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50381114L。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共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共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共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共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75元。
审判员 宋士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吴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