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137号
原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就与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已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案号为(2022)鲁0214诉前调书415号。现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14诉前调书41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