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2104号
原告:青岛瑞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平度经济开发区福州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X9EW8Q。
法定代表人:李常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51381114L。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原告青岛瑞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瑞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3元,减半收取计3451.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青岛瑞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杜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