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49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2408638P
法定代表人:李开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50381114L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49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