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3执保5号
申请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天津西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24163713.
法定代表人:林相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50381114L。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103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我院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信息,对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夏庄支行9020××××1457,0账户中的存款冻结340000元。至此,本案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