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新鲁同钢构有限公司、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1民初940号 原告:青岛新鲁同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砚里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5064603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50381114L。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新鲁同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豪源电气有限公司、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84159.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履行46291.54元,以上共计830450.84元;2.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784159.3元为基数以银行间报价利率承担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当庭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青岛豪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新鲁同钢构有限公司货款547899.3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 二、若被告未按第一项约定履行,被告自愿负担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47899.3元为本金,按照2023年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的利息,原告可就全部欠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