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舍电气有限公司、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238号 原告:青岛天舍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19号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天舍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天舍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天舍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舍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8元,减半收取726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岛天舍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