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

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203民初12049号
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广告公司)与被告青岛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用品,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将原告为其制作的产品取走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价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价款、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用品。2018年6月25日,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标牌等物品,2018年7月6日,被告将原告制作的广告用品取走,价款未付。2019年12月19日,原告工作人员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姚继华打电话催讨欠款并进行了录音,在原告工作人员提出“去年7月6号从我们家做那批货,晚上拿走了,8,657块钱,你给我们结账了吗?”姚继华回答“这个钱有这个帐,咱实话实说,完了之后我跟甲方账也没结,一直没结账,我上次跟你说,你也答应了,你家有活找点活干,咱一块儿顶顶。”原告提出“你晚上吭也不吭,晚上说拿走就拿走了,”姚继华回答“行行行,我也没赖这个帐”。在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提出让原告工作人员为其找活干。
被告青岛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价款8,657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长河
书记员  王丽娜